Posted by 邵锋 2008-10-7 12:09:00
邵锋 夏丹凤 要讨论法的正义价值的实现,首先就必须回答,什么是正义。 正义是永恒的吗?正义是什么,是路见不平拔刀相助,还是公正无私的判决代表的对于恶或者违法的惩罚? 正义的概念存在于每一个时间和地点,在我们的心里似乎很明确,我们都渴盼正义的实现,可是,当我们追本溯源,要真正搞清正义的面目的时候,什么是正义却又模糊起来,甚至变的飘忽不定,无法掌握,最后得出南辕北辙的答案。 让我们放弃那种通过对法学术语的解释来分析问题的方式吧,我希望用一种全景的叙述来阐述关于对法的正义价值的观点,当然,在现在这样的水平,用这样的方式不免会落入幼稚的地步,但我始终认为,这个题目不是为几个法学术语来准备的,而是应该用我们整体的知识,用我们对世界和法的本质的认知来分析讨论。 在下面的文章中,我将尽量避免大段的引用别人的分析,而是希望用自己的语言来分析描述他人对于正义和法关系的论述,还有就是,文章将分为三个层次来讨论这个问题,首先是什么是正义,然后是什么样的法才可能去接近正义,最后讨论关于法在正义价值实现中的技术手段和方法。 一、 什么是正义 正义的面目千变万化,在拦路抢劫时中,挺身而出是正义,在发生贪赃枉法的时候,秉持公正是正义,在奴隶社会,保护自己的奴隶不被人抢掠是正义,在资本主义社会,推翻奴隶社会,解放奴隶是正义,但这些都是正义的本身在社会各个时间和境遇下不同的形态而已。正义本身有一条脉络可循,但它又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正义是人类社会的一些基本原则在不同的时期不断的充实,逐渐壮大的表现。 什么是人类社会的基本原则呢?什么是我们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骨干支架呢?是善?是自私?是基督的同情和伟大的牺牲? 在对西方哲学初步了解后,我粗浅的认为,构成人类发展的骨干正是马克思所提出的各个社会时期的分配制度,当然马克思没有就分配的正义作出专项的解释,马克思指出了资本主义分配的罪恶和不正义性,以及他本身缺陷将导致的覆灭。而我从从马克思,从罗尔斯,从哈耶克那里看到了一条主线,那就是,人类社会的主线就是分配的正义在不同时期的嬗变,人类基本的正义,就是分配的正义。我们所说的挺身而出,公正判决,见义勇为,其实都是分配正义在各个细节的体现和扩大。在这样的视野下,伯林的自由论等思想就变的无足轻重。马克思主义之所以能在这两百年里撼动整个世界以及在当今社会衰微的原因也变的清晰。因为每个人和每个社会在其内里都有着一种追求“正义”的内在冲动,正义是相对的,或者正如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分为广义和狭义一样,在每一个阶段,狭义的正义就是在推翻前一种分配制度后建立起来的制度,我们用道德和法律将其固定和遵守,但这是绝对的正义嘛?不是,广义的正义永远没有尽头,因为我们在建立一种分配制度以后人类的追求自我扩张(包括自我权力和思想)就发现了这一制度的罪恶,而要求进行改变。 在进行以上阐述后,我的观点基本明确,广义的正义是不断嬗变的,是随着时间的推进而不断前进的。奴隶社会的正义和资本主义的正义绝不相同,明天的正义和今天的正义也不相同,也许正义内在有基本的元素,但理解和思想总在不断推进。而我们法律相对应的正义是狭义的,法律就是对现有分配制度的固定,是在一个基本稳定的时期内对现有的秩序(也就是正义)的维护。法律没有能力也没有义务为维护广义的正义,法律基于其出身,基于他的性质,他只是现有秩序的稳定器。 回过头来回答标题,什么是正义,就是符合当前社会生产力的分配方式的制度和标准就是正义。 一个能基本满足社会生产关系内在张力的分配制度,一个能让绝大部分人接受的分配方案是正义的,这个分配的正义将引申和发展成当代社会的各种正义细节。法律的作用就是维护这种正义。 二、 什么样的法接近正义 既然法律的目的就是维护当前的分配制度,维护分配的正义,那么法是不是都是由此而得以正名,所有的法都是正义的呢? 答案是否定的,我们要谈法的正义价值的实现必须解决第二个层次的问题,就是接近正义的法必然是良法。等同正义的法是没有的,社会分配方式在一个稳定的时期也在不断的微变,1800年的资本主义和现在的资本主义很不相同。但是接近正义的法是我们的追求。 那么什么样的法可以接近这种正义呢? 我们说了,法是维护分配的正义,当一部法律,他产生的作用将尽可能的符合社会形态和生产关系的需要,满足了人们对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他就是接近了正义。这样说可能有点抽象。 举个简单的例子,当前我们发现山西存在砖窑黑奴,这是18世纪以前才有的事情,但在今天发生就引起了人们极大的公愤。我们发现不仅那些砖窑老板和打手参与其中,很多公权力部门的人员也参与倒卖这些人员。可是,我们的法律,对于这些行为却没有相应的处罚,或者处罚和人们的认知和接受度存在巨大差异,在我们的内心深处,由于分配的正义发展到现在,我们已经要求有劳动的自由和人身的权利,而绝不能接受奴隶生活的存在,奴隶待遇是上上个制度废除的最恶的分配方式,由于对奴隶这一名词的厌恶是如此的强烈,我们绝对不能接受那些创造现代奴隶的罪犯只接受轻微的处罚和所谓的行政处分。当一部法律不能对这些行为作出有力回应的时候,我们就可以说,法律在这个时候,没有接近正义,没有接近正义的法就无法去谈论法的正义价值的实现,在我们发现当前《刑法》中没有可以处理黑奴行为的法律时,我们怎么要求法律去实现正义呢? 那么在这个层次的讨论上,我们就得出了两个基础,接近正义的法,首先要符合当前发展的最完善的生产制度,在我们社会主义社会,我们当然认为以金钱为标准的资本主义法是非正义的。因为我们认识到了资本主义分配方式有着种种的弊端。其次,接近正义的法,必须正确的维护制度,而不是变成部分人的工具,或者有着巨大的不足无法满足人们对分配正义维护的需求。 当前有些人侵吞国家资产,公权私用都是违反我们的分配制度本意的,我们的法律在这些方面却有点却步和软弱,那么就是有了好的制度,也不一定有好的法律。人们正义的呼声得不到法的响应,这样的法必然不能实现正义的价值。所以我们说,我们国家的法还在不断的完善中,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但现在还不是法治社会。 |

